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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住中国香港),被告王某(住澳洲悉尼)于1980年2月在广州市越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80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已成年),1985年12月23日生育幼子(在澳洲读书),婚后原、被告先后在香港定居。由于被告与他人有不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1995年向香港地方法院申请离婚,香港地方法院于1996年1月25日作出初步判令,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两个儿子由被告带养,被告名下座落于广州市小北咱的一套房屋在初步送判令改定为最终判决之后转让给原告所有。1996年3月21日,香港地方法院将原、被告离婚一案的初步判令改定为最终判决,最终判决原、被告于1996年3月18日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回到广州由于香港和内法尚未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问题订立司法协议,致无法办理房产转移等手续,请问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08-12-02 16: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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