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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将拆迁房从居住权过渡为产权房。户口本上有ABC三人名字。B为A未成年子女。A为C阿姨,C已成年。A去大姐D(D与C无直系血缘关系,为C的大阿姨)办理产权证事宜,产权证上写明为房产为AC共有财产。现A与C要处理该房产,B提出:因户口本上是三人名字,产权证当时应该写明ABC三人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将原房产证作废,并进一步提出原房产证无法律效率。 问题:1 原房产证办理时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 如将C列入房产证共有人名单,是否必须需要C的书面同意才具有法律效益。

房产纠纷
2009-08-16 16: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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