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将拆迁房从居住权过渡为产权房。户口本上有ABC三人名字。B为A未成年子女。A为C阿姨,C已成年。A去大姐D(D与C无直系血缘关系,为C的大阿姨)办理产权证事宜,产权证上写明为房产为AC共有财产。现A与C要处理该房产,B提出:因户口本上是三人名字,产权证当时应该写明ABC三人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将原房产证作废,并进一步提出原房产证无法律效率。
问题:1 原房产证办理时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 如将C列入房产证共有人名单,是否必须需要C的书面同意才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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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房屋用途、向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取得的房产证为唯一合法凭证。
二、办理房产变更应经房屋共有人的书面认可,方可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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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你们当时转换产权所依据的政策来确定。具体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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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效,产权的转让是要有出让方的书面同意的,你说的全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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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