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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0月与2009年6月共写了两张欠条, 其两张欠条并非本人自愿写于,10月份那张因那人拿了我的摩托车,无耐强迫我才写的欠条共3000元 6月份的那张他非要我给他3万RMB,说如果我不给就要威胁我父母,后来在有点不清醒的情况下,也写了欠条,上面有我的手印 我想请问这些欠条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强迫我写欠条的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

证券投资
2009-08-15 1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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