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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刘*,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路11号 事实和理由: 李平与异议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平经法院委托对东台市兴华冷冻厂房地产及所属设备进行价格鉴定、拍卖,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07年3月15日、2007年6月20日、2008年12月11日分别作出[2007]1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2008]85号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房地产价值为948500元,设备为472200元,盐城市嘉海拍卖行于2009年6月12日拍卖1090000元,该鉴定结论书鉴定事实确凿严重失实,拍卖过程违法。存在漏评项目,一旦执行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盐城市嘉海拍卖行,在所拍房地产及设备未完整理鉴定估价的基础进行拍卖,严重侵犯了异议人财产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民事相关
2009-08-14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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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