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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帮常熟钢化玻璃厂汽运6箱木筐包装钢化玻璃到浙江余姚,在运输过程中,4箱木筐有点倾斜,4箱货全部人工卸的,2箱好的用叉车叉的。当时厂方送货单上签的是品质待检,自爆4张,实收720张。720张是全部的数量。这货是昆山贸易公司向常熟厂方买的,第二天,余姚厂要求去看货,我们公司、常熟厂方、**公司都去余姚看货,好都玻璃边上都自爆了,**厂方、**公司、都讲是常熟厂方质量问题,况且好好的玻璃放在那1-2个小时,它都自爆。现在余姚厂方不要这批货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到余**看货时2箱木筐好好的,在常熟厂方电脑上也变倾斜了,常熟厂方要我们赔损失。请问一下大律师应该怎么处理。

经济相关
2009-08-14 12:13: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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