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0岁,白山市人。于2002年5月因公致残(岗位平均工资1100元左右),评级为4级伤残。事后没有办理退休,在家闲置期间领取厂子发给的工资每月500元左右。2005年厂子被收购,工人买断。因为我是4级伤残,不能办理买断,也不能退休,市里把我们(全市17名,各厂4级或4级以上工伤人员)统一集中到市计经委统一管理。每年8月份统一一次性发放全年工资,今年每月600元(其他还有些别的费用,如社保等。加在一起一共领了1万1千多元)。 我想问一下:吉林省4级工伤的工资是按照什么规定来定制的?我的工资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可以到什么单位去申述?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还有如果我在白山市里开眼睛店,有没有政策上的优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