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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单位2007年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在合同附加约定如果参加单位带薪(工资和奖金)进修,需服务满5年,如不足服务时间,则单位有权要求退还工资和培训费用,金额按每年20%递减。现在我因工作调动于2009年6月辞职,单位要求退还工资及培训费,退培训费以及交通费我知道是应该的,但退工资似乎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单位还提出,我自动辞职不能算全勤(2008年进修的4-6这3个月不算出勤),还要退还全勤奖。单位这样做有依据吗?我应该退工资和奖金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8-13 23: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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