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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10月份用3万元押金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交房日期预计为2007年10月31日,随后开发商以诸多理由推迟了房屋款缴纳日期。2007年10月终于等来了交款通知,之后交纳了房款/办理了贷款/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2008年10月31日交房)。心想这下可好了总算有盼头了,没想到在08年10月份收到了开发商的通知由于国家举办奥运会导致停工,交房日期延期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延期交房开发商在事情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业主后就没有开发商责任)。 1.以上事件开发上有没有责任?我是不是可以起诉他?以什么理由起诉?2.开发商应不应该支付违约金?支付一年的还是最后两个月的?3.合同写道支付配套费的规定(包括燃气开口、防盗门…预计要2万元)我们应不应该交?

经济相关
2008-12-05 16:50: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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