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是26年前以招姑爷(上门女婿)的方式与我岳母结婚的,当时我岳父的岳父也就是我的老爷有6个女儿.后分别结婚.结婚后我岳父一直赡养我姥姥和姥爷.94年我姥爷去世,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因为当时的房本是我姥爷的名字.2007年统一拆迁,我姥爷的老房子面积是66平米.拆迁后政府又按原平米给了66平米楼房,我姥姥的意愿是全部给我岳父.但是其他的六位闺女有不同意义.请问这房子是否该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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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您老爷去世后,因为没有遗嘱,房屋已经发生了一次继承。现在您姥姥只能把她所有的那部分房产给您岳父,对另外的份额没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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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证据证明给你岳父,那么只能平均分割。如果你岳父赡养义务较多,也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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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对象是拆迁人,相应补偿由拆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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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姥姥能够出具遗嘱或者赠与协议那么就能维护你们最大的权益。
不然就是房子的一半分成七份,没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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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