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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司的一个广告部门,现被解散了,解散的理由是我们没做好工作,没有能力胜任我们的工作。((其中我们认为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公司要求我们的工作已经超出我们的工作范围之内的工作了,但我们还得硬的头皮去工作,结果肯定做的不够好。))公司必须让我们选择做出几个决定,第一让我们自己选择部门而且有关部门还得同意接受我们才行,而且很有可能让我们换职位做别的工作。并且降薪,第二让我们离开北京去外地工作,第三就让我们自动辞职,这以上三点都不符保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一点我们要是自动辞职了,公司有规定公司的公装的费用也必须让员工来承担,所以无论从哪一点上讲都不合法,请问律师,我们要怎么做?

其它综合
2009-08-14 1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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