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本厂制粉师当天下午正常工作时间脑血栓犯病。
然后我及时把当事人送到医院,当事人家属和儿女也第一时间到达医院,到网上8点本人回家,在次以前当事人神智一直保持清醒。晚上11点病情加重进行手术抢救,3天以后当事人死亡。当事人死亡后除了工资付清外,多给当事人家属2000元。多出的2000元当时没明确说是什么钱。是本人自己出心给的,当事人家属均没提出异议,当事人进医院开始到葬礼结束本人每天在当事人身边。就这样平静和气的结束了这件事。知道09年8月当事人家属突然找到本厂要求赔偿,请问在这件事上本人在法律上要承担什么责任,需要赔偿当事人吗?谢谢!最好说的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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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的介绍,不属于工亡,单位不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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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的情形看,该员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亡条件,厂方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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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明确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你描述应该不适用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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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