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欠乙10万元的债务,甲有价值10万元的商品房,但没有办理抵押,另甲欠丙10万元的债务,也没有办理抵押。
(1) 如果乙向甲催款时,甲恶意将其商品房全部抵押给了丙,则乙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2) 如果乙向甲催款时,这时乙不为其房产设置抵押权,而是去增加许多虚假债务(比如签了许多向亲戚朋友借钱的借据和收条),最后造成众多债权人只能按比例清偿,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此时,乙如果要证明甲的一些债务是虚假的,甲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据收条肯定要看(但这还是很容易造假),可否要求甲的其他债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比如其银行的转账记录或是其出借日前后的银行取款记录)
证明甲的虚假债务本来应该是乙举证的,但由于该证据只能由甲的其他债权人或是甲提供,则如果能提供证据的一方(甲与其虚假债权人)故意不提供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责任。
但如果甲与其虚假债权人指出是借款时是现金来去的,没有相关证明的,那乙有什么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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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2.可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以及通过诉讼技巧找出对方的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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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很复杂建议你带好相关材料直接与本律师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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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到律师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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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