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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6月签定了〈买卖合同〉我是房东,合同约定送:固定装修、维修基金、煤气、有线初装费。约定了交房日期,产权过户日期10月5日,晚交房或晚过户一天按合同约定利率收收违约金。我比约定晚了1个星期交房(当时我没找到地方住,就说不送维修基金给下家托时间),后来买方答应如果到产权交易完我能按合同约定的事项执行,他们就不收我这个星期的违约金。但是我搬走时把所能拆的东西全拆走了(地板、门及门框、窗帘轨道、洗脸盆、浴盆、淋浴器、浴霸等),买方要求我赔偿装修我不同意,后来中介沟通后中介赔二千元给买方(没签任何字据),但是当天晚上中介告诉我买方要求我们见面谈装修赔偿的事情,我没理他,后来有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打电话给我,我也没理。现又出现一个问题,我当时以为我的产证是9月26日满二年,才要求10月5日前过户,现中介告诉我我的产证是10月14日才满二年。请问我应该怎么把时间托到10/15去过户呢?可以说我不在上海吗?买家还有一笔尾款没付(只有几千元)我想她们肯定会要求我赔偿装修的事情不给我尾款的,请问我可以以这个为理由托延过户日期吗?

知识产权
2009-08-11 2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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