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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上个星期五打电话来说我之前辞职的那个公司对我进行了报案 说我当时经手的公司出纳员这块有短款2万元。其实事情是这样的 因为我所在的是保险支公司底下有一个分支机构需要每个月跟我报账,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当时我们的财务经理就私设了一个账户用的是我的名字是我去办理的 说让他们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我再存到公司的账户上,就这样分支机构把每个月的保费打到以我名字的账户上,但是因为这个分支机构严重违反规定 每次给我打的款都不全,所以导致我无法给他作收付只能按照机子里的总金额来做,每个月我们都对账,而且都让分支机构的经理和财务签字认可,但是我辞职以后,他就不认可自己签字的东西说是当时就不对,可是当时明明都是由他的会计仔细核对过之后签字的,他非说不对拿出当时给我打款的几个回单说 你看就这几个不对加起来2万,可是他对财务知识一窍不通,就整天的胡搅蛮缠,现在又说你看实际签单保费减去实收等于应收数字比当时他让会计核对的少了2万,所以他就说我作的实收和应收不对,非以这个为理由?如果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话,会拘留我么?而且如果他反驳说当时对账的时候就不对,说那份认可书不对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09-08-10 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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