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今年3月分,我进某外资公司工作,由于是矿查勘查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工资发放比例为:室内工作期间,每月按70%的比例发工资,野外工作期间,每月按120%比例发工资,到年度末最后一个月调整差额,但是公司到今年8月底宣告结束,由于我工作的原因,在野外工作时间较少,一直发的是70%的工资,但是公司不补剩余的30%的工资,请问:公司应不应该给剩余的30%的工资,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民事相关
2008-11-29 16: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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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