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教育公司的文员,08年4月22号入职的,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三年制的,当初试用期是三个月,试用期后公司有给我买社保.最近一个星期公司给我们文员培训,但培训内容都是其它岗位的知识,只有一小部分是我们文员的专业知识,一个星期后将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内容文员专业知识只占了20%,末位的将被职退.我同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上有规定如经过公司培训,不能胜任其岗位,将于职退.08-11-29日公司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我08-11-30号不用上班了,这样我能要求公司赔我两个月的工资吗?而且公司同我签订的是三年制的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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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年合同三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但不论是否录用都应当给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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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要求公司提供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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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