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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我们村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所有田、地、山场全部落实到户(大队承包经营场除外),落实田、地、山场到户没有文字记载。当时的生产队分为三个组,每组50人,所有田、地、山场(大队承包经营场除外)先划分到组,再由各组落实到户。我家所在组50人又以25人分成了两个小组。我家9人和其他4户16人共5户25人组成的小组将村集体划分到我组后再划分到我小组的所有田、地、山场全部落实到户。落实到我家的田、地、山场一直由我家经营管业,管业期间从未 发生争议。2007年9月,分到我家的其中一块山场土地被国家征用,其他4户便以该山场土地为5户25人共有为由于2007年9月16日向所在地镇政府申请,请求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镇政府于2008年11月20日下发山场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该山场土地使用权为我家使用。现我自然村小组队长竟然又以该山场土地为我村小组(原生产队三个组150人)集体所有为由,在不通知我家的情况下召集部分村民开会并向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请问他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家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经济相关
2008-11-30 1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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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