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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我们村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所有田、地、山场全部落实到户,落实田、地、山场到户没有文字记载。当时的生产队分为三个组,每组50人。尔后我家所在组50人又以25人分成两个小组,我家9人和其他4户16人共5户25人的小组进行田、地、山场落实到户。在此期间落实到我家的田、地、山场一直由我家经营管业,管业期间从未 发生争议。2007年9月,分到我家的其中一块山场土地被国家征用,其他4户便以该山场土地为5户25人共有为由于2007年9月16日向所在地镇政府申请,请求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镇政府于2008年11月20日下发山场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该山场土地使用权为我家使用。现我自然村小组队长又以该山场土地为我村小组集体所有为由,在不通知我家的情况下召集部分村民开会并向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请问他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家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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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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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