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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对第四款的适用范围请大家给予帮助!

知识产权
2004-12-02 03: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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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