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进行了财产公证,两套房产和小孩抚养权全部归我。一套房屋价值7万,另一套贷款购买,价值20万,还有12万元房贷未还由我归还。另外男方不再支付小孩抚养费。
现在我的收入每月1400元,加上一套房屋出租费600元,共2000元。还要还房贷1000元,只剩1000元生活费,孩子上学加其它辅导费,这样生活就比较困难。
请问已经公证了,我还能向男方要求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么?可以以小孩的名义起诉么?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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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你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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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活困难是可以要求男方付抚养费的,可以以小孩的名誉起诉,也可以你的名誉起诉!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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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尽管你们离婚时作的财产公证书约定了小孩抚养费的承担问题,但因你现在的收入不足以去抚养小孩,所以你现在仍然可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只要子女有增加抚养费的必要,对方有负担能力的,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3、如果需要详细咨询可与我电话联系或到律师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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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