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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18日已由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没有分财产,孩子判给女方,现年15周岁,由我给付每月600元的生活费,法院判决是7月30日给付今年的生活费,在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我前妻又起诉分房产,财产分割的判决书女方认为分给她的房少,在我和她结婚这些年,女方基本上没有工作,工作两年也没向家里交过一分钱,我现在还有父母,在离婚前我和父母把旧房翻建了,在翻建房屋的时候,女方就半年不回家,所以我才和她离婚,这次分房产,法院按4个人分的,共计10间房有一间是门道,分给女方两间半,孩子没有劳动能力,请问到底有没有孩子的份,还有我儿子的生活费问题,我应该怎么给她,我不想拖欠孩子的钱,要不要找个证明人。

婚姻家庭
2010-07-30 13: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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