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两人合股各50%开公司,注册地香港,离岸帐户开在浙江某银行.我方为执行董事,另一方为股东.我们在该银行的网银开通中开了两个用户名,就是我们双方(执行董事授权这两个用户名) 其中一方录入,一放授权,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划出资金. 现有以下问题要咨询:
1.执行董事 是否有权可以取消银行网银的委托授权
2. 公司的那些公章,如果没有执行董事签字 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如果公司公章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另一股东拿去对外签定合同,执行董事是否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如果公司产生纠纷 是否意味着执行董事一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股东不需要承担 ?
4. 现在我们是各50%, 是否有可能在我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凭借公章在他手里而更改执行董事为他那一方?
5.执行董事是否有权取消在浙江的离案帐户开户行 ?
还是需要我们两个网银受委托人同意或两个股东同意方可撤消开户行?
6,以后一方要退出公司股份,可否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把股份转让给另一方? 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等待您的尽快回复.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