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我朋友于2003年在信用社以工资担保方式借了2万元,我是担保人,借期是2年,到了2005年由于没有钱偿还这笔贷款,于是又借了两年,我同样是担保人,借期2年,我都亲自签订合同担任担保人。到了2007年还是没有办法偿还贷款,于是以展期的方式续借,于2008年12月签定展期合同,但是在这次签定合同的时候,只是借款人去签定合同,我由于有事没有到场签定合同,用的是我以前的身份证和手印。如今,借款人不要工作,下落不明。请问,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我需要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吗?我会被信用社起诉吗?信用社会不会不采用08年新签订的合同,而要以前的那份?因为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因为原来应该是在08年到期,这样我会被诉讼吗?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