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2月向社区小组集资一套住房,于2008年12月28日前将所有集资款分批交清,于2008年12月30日将此房以1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购房方),现经小组核算决定,退还多集资款3784元退还给我,但购房方不同意,购方声称此房已出售给他,合同中有一条:自本协议签字之日(2008年12月30日)后此房屋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现在退款应属乙方,但我认为现在是退以前的集资款,应属我方。双方争论不休,现特向律师请教,此款应退还那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