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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与1972年响应国家号召在修建湖北**在拆除该路段马水河大桥架木时;从高空坠入河底;造成左腿残疾;造成一级残疾;当时未作任何补偿。在1995年的时候因生活困难上访;经县信访办,原来的三里区公社,县交通局协商达成了由县交通局每月补助30元生活费的意见;2005年经上访有提高到100;现因生活成本高,物价高和由伤残引起了多种伤痛;生活无法保障;再次到建始县信访办上访;县信访办说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是这样的;国家现在也没有出台对于他们当时因工致残的政策;老人现在要求县交通局对其做出补偿;请问可以吗?

劳动纠纷
2009-08-06 10:59: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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