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爸爸将我们居住的经过改造后的家属楼的长期闲置不用的三个水箱中的一个以三百元的价格卖掉了,另外的两个被时任的经理卖了。当时单位已经垮台是无人管理的状态。事隔十多年后的今年,不知道谁以匿名的方式将这件事情,告到了狮河区公安局刑事侦查科。公安局想以偷窃和侵占公司财物为名刑拘。请问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是否还有法律的时效性?我们该去什么部门解决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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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确有追诉时效问题,但如果办案单位早就开始调查只是没有结果,你父亲的事情是否有罪恐怕得等公安侦察结果出来才能确定。你在当地请律师详细研究一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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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超过追诉期,不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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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刑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你父亲的行为可以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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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超过追诉时效,盗窃数额较大,量刑应在三年以下,超过五年未发现犯罪的即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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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该事实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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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超过了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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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时效作为提高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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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