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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2月14日于前夫离婚,女儿由我抚养,他每月只给200元生活费,其它一切费用他都不出.他不给房子和家里的家用电器,付给我5万元,还是分五年付清.(房子有200平方,新建的)当时觉得两人好说好散,也没说什么.可今年8.22号他却从外抱回去一个儿子,已有4个月大了.觉得自己太傻了.

婚姻家庭
2008-11-27 23:34:5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男方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于多加3万的问题,如果当时离婚已经处理过财产,就比较困难了。但是如果还有财产没有分割的,可以另外起诉。
  • 你可以要求你前夫增加抚养费,并且可以要求重新处理财产。
  • 要看孩子在哪生活学习,如果当时的协议现在确实不足以保护孩子的利益,可以起诉要求增加。
  • 如果他的费用不足以抚养你的孩子,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增加。
  • 你好!
    抚养费用不足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 你好以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如不成则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处理。离婚协议已经达成的,如没有胁迫等情形不能再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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