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3年10月9日到朋友家中借了3万人民币,并写下了借条,在借条中写下本人借3万人民币,并口头答应了每月的利息为1分.11月还了1万因为朋友要好,相信他就没有向他写收条,在2004年的4月9号我又还了1万人民币,也是相信他没有叫他写收据,也没有叫他把我写的借条重新写.在5月9号还了利息9百,差他3百.在5月的10多号本人和这位朋友产生了些矛盾,他叫我还钱.因为我经济上的问题一时没有能力还钱,他凭着我在2003年写的借条上写把我告上了法院,说我欠他3万元.(在我2次还他钱的时候我是从父母那里拿的钱到他家中给他的,他家中只有他和他的女朋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