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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3年经土地局批准,在自家西墙外批了一块土地,种庄稼多年。在2009年7月30日下午,某某来二话不说就来拔我的庄稼,说是她也在2006年批了这块土地,说土地是她的,后经土地局裁定,土地归她所有。我想问:土地局同时把一块土地重复批给对方,这合法吗?某某批土地时也没有经过土地丈量,随便就把我的那片土地批给她,而且比我晚三年,凭什么把土地给了她,这社会还有公理吗?我现在到和林格尔县的土地局也是有理说不清,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此致! 祝工作愉快!

损害赔偿
2009-08-01 0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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