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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住户张某2006年在未与楼下住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其居住的住宅楼(共三层)共用部分楼盖进行了擅自维修,共花费3000余元。该楼属于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此后,张某又于2007年8月办理了房产证(此前张某购买该房后一直没有过到张某名下)并补办了维修发票。现于2008年9月起诉楼下住户,要求均摊楼盖维修费用。     请高人解答:     一、张某的维修行为是否合法?应该受法律保护吗?没有房屋产权能否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维修?     二、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的维修纠纷是否能适用物权法来判决?楼盖是共用部分而并非共有财产。     三、张某是否属于起诉主体不当?应该起诉售房单位

民事相关
2009-03-29 13:07:3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