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73年在外地上班没成家前购置了一份房产,契约写到:“立卖房屋…三间…愿亲自卖与汪德双名下(我父亲)实值卖价钞洋叁佰零捌元整,其范围为…自卖后交吴姓(我祖母)永远管业别姓不的异言”一九七四年我父亲以自己的名子交了契税投了证。到87年房屋普查登记,祖母在家时登记为她的名子了,随后在房产局档案室留有我祖母名子的二份房屋普查表、一份房屋所有权草证、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但四份表上没有任何公章。九0年我父母拆掉了原来的旧房子修建了三屋楼房,九二年分别向国土和房产部申请了《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2004年祖母去世这期间12年祖母对房子没提任何异议。08年初,我拆除了原来的三层楼房准备建高楼,这时我伯伯和姑姑跑过称那块地是我祖母购买自己应有遗产。对九二年国土发的《国土使用证》经行政复议后其不服,上诉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并找到关系好的亲戚帮他作证为祖母所购,法院以地契内容和房产局的四份表认定该地是我祖母购买的,加上我九二《国土使用证》上有瑕疵,法院决定拆消我土地使用证。有几点疑惑希望各位前辈给指点下我伯父、姑姑具不具备这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关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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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你伯父\\姑姑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并且未过诉讼时效.
但根据案情,如所有属实,则你可以对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如已二审终结,你可以申请再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有不详,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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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