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单位规定员工三个月试用,但第三个月时为进一步考察是否留用,派他出差施工,确实不符合公司要求,等他出差回来告之离开公司,请问这是否需要公司赔偿?但公司培养他所付出的培训费用是否要求他来赔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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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贵司在三个月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这三个月将不是试用期,已经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了。
2、如果贵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请核实是否违反试用期内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至于培训费用,如果之前没有相关书面的专项培训费用的约定或没有培训证据,而是正常的上岗培训,贵司无权要求员工赔偿
4、如果贵司确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所主张的双倍工资,要看具体情况,详情贵司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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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个月试用期,解聘的,应该给与职工赔偿。培训费用没有特别约定的,不能要求员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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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已过,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如果单方解除的,要赔偿。
2、关于培训费用,需要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员工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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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试用期限后视为双方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过培训,则培训费已在试用期内被分摊掉,试用期后不能再要求员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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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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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