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以前是教育+房地产和物业,现在只做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现新开了一家物业公司(注册资金50万)要求将现在的物业部员工转到新开的物业公司(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待遇不变)原公司要求与我们解除合同再与新开的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一并转入物业公司。
我在公司工作了14年多了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1、按公司提出的方法签。2、不按公司提出的方法、公司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说只付补偿金1年1个月。
1、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公司分立行为。2、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3、我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提出双倍的赔偿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