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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08年九月在A公司工作,B公司和A公司有合作关系,B公司把需要的物件送到A公司,当时由我签收,后因一些私人问题,我于08年11月底离开A公司,由于A,B公司合作产生矛盾,B公司自己又找到另一家公司进行合作,但在这期间A,B公司还保持合作关系。11月离职后,B公司聘请我到公司任职,现公司突然提出以前我在A公司签收的物件不知去向,对我工资进行了扣除不发,说因为由我签收,所以东西由我赔,责任应全部由我承担,不知道这件事我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去承担相应的责任。看后请给于回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7-31 05: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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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