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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我方开车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擦伤(经医院诊断为肌肉损伤),经初级人民法院判决我方承担全责,赔偿7800元,另一方当事人不服,告上中级人民法院,并以交通擦伤为由,在医院住院18天,花费2300元同时在西京医院门诊花费6700多元,病例上病因为颈椎增生,现中级人民法院调节我方赔偿12000,判决赔偿20000多元,并以另一方也要报销为由,不给我方相关发票病例清单,请问该判决是否合理,我方又应以何理由提出上诉

交通事故
2009-07-30 13: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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