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资企业工作;99到07跟公司签合同,08年要执行新劳动法公司就要我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至今。99到07公司说根据无锡规定补偿一万一千多,请问这样的赔偿对不对?如果不对现在我还能不能追赔偿?公司这样用人的方式对不对?如果不对我该怎样维权?还有我每天工作12小时,星期六、星期天有时要加班。请问超过每月最多36小时加班,加班费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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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没有提出,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不能主张。可以主张2年内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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