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即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办理权属登记义务为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权属登记的附随义务。出卖人承诺,在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两年内,即具备输本商品房权属登记条件,能够为买受人提供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的必要单据及证件。在出卖人履行上述责任后,即可认定出卖人义务完成,其承担的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如出卖人无法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如因下列原因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与出卖人无关:1、贷款银行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2、买爱人拖欠出卖人房款的;3、买受人不能及时缴纳有关办证税、费及提供有关证件的;4、因有关政府部门怠于履行其应尽义务而导致的延迟;5、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迟。
麻烦帮忙解释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