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5日我在兰州张掖路的达芙妮店买了一双鞋子,试的时候37的大很多,36的穿上有一点紧,因为是下午,服务员说是脚胀的,说新鞋都这样,就拿回去了,回去穿上走了一段路,脚疼的走不了,我就把鞋子拿到擦鞋店擦了,然后去换,结果店长以鞋子穿过为由不给换,大家说这样合理吗?我实在是穿着脚疼啊,更何况穿过的痕迹也不是太明显。大家说说该不该给我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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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是鞋子的质量问题,所以不属于“三包”范围。且鞋已穿过,影响商家再次销售,因此是不能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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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要去鞋店擦鞋呢?若没有洗擦过,店长就应该可以换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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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补充一下,我不是律师,我只是说说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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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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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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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同样经历,商家不给换,不懂法的我们该怎么办啊?真的很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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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