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李01年承包了村里后山。当时王没有钱故请张给垫付。王没有在村里与李**的承包协议上签字。张交钱的收据也找不到了。镇上林管站开出的林照上有只有李一人的名字。09年经李同意王的妻子,大哥,母亲与其李一起去镇林管站重新登记并由林管站补签一个林照证明,证明此后山由王李二人共有。
04年李私自将后山交给一个莹石矿采矿。09年3月王将其二位告到了镇法庭。4月李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对林照有异议,法庭裁定中止审理。6月县林业局也出具了此山由王李二人共有的证明。7月李再向林业局申请异议,林业局现又重新调查。镇林管站称当时出具林照证明的人不是本单位员工,只是临时工。(证明上有林管站的工章)
现在王拥有的证据是:镇林管站的林照证明。县林管站的林照证明。村委会的张确因为此事在村委会预支过工资,但没有说明到底交没交给村委会。郑出具的当时确与王共同竞争过此山。王的大哥出具的瘟与李一起去镇林管站办理林照。
请问:镇法庭由此裁定中止诉讼合不合理?县林业局已经为此出过一次证明,现又重新调查,可否? 镇林管站开出的林照证明是否有效?这种情况可向哪反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