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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事去年5月因与一个农村女孩发生恋爱纠纷,在要求女孩归还恋爱期间索要的钱物时遭到拒绝,一时糊涂将其裸照放到QQ空间,受到治安处分,被行政拘留10天。而该同志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县教育局去年不予理会,却在今年3月才对他去年所做的事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县教育局现在才对其进行处分是否合理合法?这样做对吗?盼予赐教!

刑事行政
2009-07-28 16:5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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