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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有一件事情想请教个位律师 我是石家庄市某合资企业的一名职工,今年的4月1日,因为家中孩子要做满月,一时用钱紧张,所以偷了单位的不锈钢,被单位领导发现后,将我送到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对我进行处罚后,(我的是盗窃未遂)回到原单位上班,单位给我做了行政处罚. 1、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 2、给予记大过。 3、经济处罚 所谓的经济处罚是叫我交所盗窃财务的十倍罚款,(这是单位“偷一罚十”的规定,他们说是单位职代会通过表决的,并且已经在我们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备了案,是派出所给他们的授权)共计15750元,并告诉我不叫罚款不给我转我的档案关系(至今还扣留我的档案关系)。 在4月7日,我在朋友处借了5000元后,给单位先交一部分,并打下欠条,剩余的在今年年底交清。后来我还知道单位把我的3月份的工资共计773元全部扣掉了(没有给我留生活费)。4月7日后,我给单位领导请了假,说家中孩子需要照顾,须请假,单位领导批准后,在5月8日回单位上了一天的班后,当天下午单位领导告诉我第二天不用上班了,单位要做出另外的处理。另外的处理是单位对我解除劳动关系. 我想问: 1.派出所对我已经做出了处罚,单位还对我进行“偷一罚十”的经济处罚合法吗?我的单位是合资企业 2.单位对我的行政处罚对吗?

劳动纠纷
2004-07-01 18:15: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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