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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曾用别人的名字到某公司就职,2005年10月离开。 2007年4月份又用自己的名字进入该公司,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签订了一年多合同 ,又于2008年3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3年的合同.现在公司说我曾使用假名字在该公司务工过,在2007年来是没有填写此部分工作经历要与我接触劳动合同。 我想知道可以这样做吗 ? 如果接触劳动合同后我十分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09-07-27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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