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属佛山市一家企业的正式员工。今年11月初,公司以合作的英国公司提出合作终止为由要求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和公司确认这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条款所述的情形。和公司讨论经济补偿和工资结算,但公司始终不承认发给我们该年年终奖或部分年终奖的合理性。但在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后接到的《员工转正通知书》上明确约定了个人年终奖金的具体金额,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明确了规定了年终奖金的发放方式。且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表的《年终奖,该怎么发?》中说明:“任何借故、变相不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的方法的;如果单位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1.公司是不是应该按照公司制度文件,按照劳动法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我们给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实际月份数占全年月分数的比例发放年终奖呢?
2.我们所提的年终奖发放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3.公司的制度文件和公司的《员工转正通知书》中对年终奖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请您简要回答:是或否,有或无,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