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7月20日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2009年7月24日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此条例,请问这种情况还属于工伤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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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持相关资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9年7 月24日工伤保险条例是征求意见稿,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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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没有实施,现在依然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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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如需进一步的帮助,可来电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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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4日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是征求意见稿,无法律效力。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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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2009年7月24日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把此条删除了”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尚未修改。
2、你属于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3、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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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