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成立于08年10月,现在工商所进行2008年检。
情况:08年公司注册之后,支付了28万款项给某一跟公司无关的自然人(这一自然人其实是幕后股东)私人账户,摆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有汇款单,但没有收条、欠条之类的。以后公司的开支、购货都是从“其他应收款——××”账户上列支。
现在的疑问是:
1、支付了28万款项给自然人账户,而且做了“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这是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吗?(本网站上有一篇文章《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有哪些?》,里面有论述,说股东借款不属于抽逃注册资金。)
2、要是工商所硬咬定我们是抽逃资金,依据法律依据,会怎样处罚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