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们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在2008年6月18日有一位职工左手中指受工伤,经鉴定属于拾级伤残,单位承担了所有药费,并在2008年11月11日单位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80元(这个金额是当时劳动局赔付下来的),但没支付他的误工工资。之后他也离开了我们单位。
今年7月22日,这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5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18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1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88元,合计25128元,请问律师,这些补助款中,哪些应该由我们单位支付,哪些可以不付,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