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月8月我入职一家电子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工厂为每个员工购买了太平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员工手册》也载明“员工一旦加入公司,均享有被保险的权利”。
2007年1月14日,我在工作中因旁边离我约5~6米远处的设备突然爆炸而致伤入院,经诊断左手掌骨骨折,左大腿股骨骨折;2007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6月被鉴定为伤残7级。2009年5月获入职的电子厂工伤赔偿约5万余元。
2008年12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受理了我个人的病历等相关资料和理赔申请书;近日来,我催促保险公司尽快理陪,但被告之我:我的工厂说已赔偿了我工伤,不再赔我人身意外险了。工厂说“团体人身意外险”是为工厂的每个员工购买的,受益人是工厂,而不是个人。因此,工厂拒绝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所需要的必要资料。保险公司说“资料不全,就无法理赔。”此后,我费尽口水,也没有从工厂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时所需要的资料。
我想问律师的问题是:
1.团体人身意外险受益人是工厂吗?
2.得不到理赔所必的资料,我该通过什么合法途径才能取得?
3.保险公司可以以资料不全,拒绝理赔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