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养父名义向他单位购住房一套,房款由我支付。
我们协商好,待产权登记证办理下来后,立即过户到我名下。现在养父病逝了,留下两份遗嘱,指定我为该套房屋的唯一继续人。
同时还留有一份房屋遗嘱声明;声明这该套房是由本人付款,装修,不属于他的夫妻共同产财,任何单位与个人,包括自己的配偶与儿子都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权力。遗嘱上面有他的亲笔签字,和按的手印。
现在的问题是,养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霸占,否认掉养父生中所留下的这两份遗嘱。
请问;养父生前立的这两份遗嘱是否有期?
本人有交房款时的单据,能证明所有房款是本人付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有权力去争取吗?急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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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养母主张其权利的情况下,你只能找证据争取要回你的出资,而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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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问过一次了但陈述得没有这么详细。这不是遗嘱的效力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即使遗嘱有效,也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一半。关键还是房屋遗嘱声明中声明的事实是否能够得到认定,你应该举出其他证据来佐证是你出资和装修的事实,只有这样才可能取得全部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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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证据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该房产实际由你出资购买,你的养只是受你的委托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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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