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被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此劳动争议在仲裁时效内提出仲裁,现已上诉人民法院,请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十年以上,可否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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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你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尚未生效,而当时的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你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建议从其他角度考虑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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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限在2008年1月1日前届满的,双方无法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如果你与单位的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存在一定时期的劳动关系的,可视为已续订了劳动合同,可按其他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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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你们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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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