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我于2005年10月结婚,现在因为夫妻感情不合等原因现在准备离婚。
但是现在有个问题就是,我父母在我上高中2000年的的时候曾经以我的名义盖了一套房子,后来2003年由于种种原因转到我舅舅的名下,去年2008年我父母又把房产改签到我的名下。(改签的时候我写了个证明,是这个房子没有其他共有人)。我想问一下这样情况我离婚这个房产会怎么处理啊?这个属于共同财产吗?会分给他吗?因为我这个房子没有出过一份力一分钱,所以我不想因为我的离婚造成我父母辛苦赚来的钱还要跟我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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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的情况看,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是由你舅舅做个赠与公证,声明只赠与你个人,这样加上你的声明,可争取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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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舅舅写个协议,证明房子只是赠送给你的,这样可以争取房子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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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做一份赠与协议,注明房子只赠予你一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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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做一份协议,明确房子是给你一个人。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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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